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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街道**号。2020年4月15日,因赌博被醴陵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下旬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醴陵市**办事处**社区**街***卡拉OK厅内开设电游赌博室,聘请肖某某为上下分的服务员,并在电游赌博室内摆放一台“草花机”、九台“大白鲨”电游赌博机。其中,“草花机”可以同时容纳八个人进行操作,有一台“大白鲨”电游赌博机无法正常使用。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在该电游赌博室内,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将肖某某和正在以电游赌博机赌博的付某某、徐某某抓获,并扣押赌资1900元,电游赌博机主板九块。经醴陵市公安局(醴)公机认定字【2020】第002号认定书认定,被扣押“草花机”、“大白鲨”牌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

2020年4月14日晚22时许,黄某某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游赌博机主板九块;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徐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各一份;6、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7、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电游赌博室,该电游赌博室内有九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十六个机位可以供人正常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丽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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