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2011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沙洋县**里**镇**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0号彩云之南茶楼租了“西双版纳”和“石林”两个包间开设赌场,以打成都麻将、跑得快和幺地人等方式,招揽多名赌客多次进行赌博,并从每场赌局内抽头渔利。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该赌场场所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8人的赌资30800元,并从黄某某手提包里查获了用于赌博活动的25050元现金,从黄某某处查获“茶楼记账明细”笔记本两个,从其放账本的红色塑料袋里面查获了非法所得1720元。经查,黄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合计51500元。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捉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
5.其它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红群
检察官助理:贺海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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