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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何志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至2018年2月8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龙海市**镇**村**号家中,提供扑克牌等赌具供苏某甲、苏某乙等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扑克牌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郑某某、林某某、苏某丁、苏某戊、苏某己、苏某庚、苏某辛、苏某壬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山

检察官助理:方棋梓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6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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