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0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2005年3月27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06年9月30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7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08年3月4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3月1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5月15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2年2月28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20日左右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与周某甲(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义乌市**镇**村山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进行抽头。在开设赌博场面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抽取头钱,帮助赔宝,周某甲负责抽取头钱,提供赌具。2018年8月16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贾某甲、楼某甲、楼某乙、楼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朱某某、叶某某、黄某乙、贾某乙、周某乙、陈某某、季某某、贾某丙、楼某丁、杨某某、王某丁、黄某丙等二十余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该赌博场面上进行押宝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查扣赌资人民币23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抓赌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甲、楼某甲、楼某乙、楼某丙、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丁某某、朱某某、叶某某、黄某乙、贾某乙、周某乙、陈某某、季某某、贾某丙、楼某丁、杨某某、王某丁、黄某丙、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抓赌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小强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村**,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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