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青检刑检刑诉〔2018〕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菲律宾开设某甲娱乐和娱乐某乙赌博网站,林某某负责统筹规划网站的运营、李某甲负责网站技术维护和财物管理,黄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发展招揽赌客的代理,并从国内购买他人银行账号用于赌博网站收集赌客赌资、赔付赌客赌资并转移网站收益。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赌博网站利用谢某某账号、徐某某账号、李某乙账号赔付赌客赌资共计274749000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某某小区建立窝点,发展招揽赌客的代理,收益平分。张某甲先后召集被告人张某乙和严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赖某某(另案处理)、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做某甲娱乐、娱乐某乙的代理,招揽赌客赌博。张某甲在某甲娱乐、娱乐某乙赌博网站发展15个下线,张某乙发展3名赌客赌博。
另查明:张某甲、张某乙和严某某、李某丙、赖某某、翁某某等人均在赌博网站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赖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李某甲、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博网站,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盈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7474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琳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先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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