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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4********,广东省阳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八甲镇罗城村委会水某某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是被害人叶某某的妹夫,叶某某曾某某黄某某经营的汽车维修厂工作。2019年12月22日凌晨,黄某某驾车行驶至江城区漠江某某乔某某路段时,发现叶某某驾车经过。黄某某尾随叶某某至漠江某某香江半岛绿宝贝幼儿园附近,发现叶某某在该处停车。黄某某下车并进入叶某某车内,两人因叶某某辞职并在外开设汽车维修店等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黄某某心生歹念,不顾叶某某反抗,勒住叶某某的脖子,将叶某某拖至后排中间,强行与叶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叶某某跑出车外,向附近的治安亭报警求助。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等待民警过来处理的黄某某抓获。2019年12月30日,叶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谅解书,对黄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经鉴定,在叶某某阴道拭子检验出精斑,其STR分型与黄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9.40x10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文超

2020年3月5日

附注: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人罪认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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