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住固始县**乡**院,因涉嫌强奸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6时许,在固始县**乡**院居住的被告人黄某某,趁同在该敬老院居住的朱某某外出,进入朱某某、孙某某夫妇居住的2215房间,在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强奸过程中,被刚好赶回的朱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黄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案发行为辨认能力明显削弱,控制能力无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孙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案发行为无辨认能力,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强奸无性防卫能力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永生
检 察 员:丁 瑞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8页,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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