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明光市**路**号**幢**单元**室。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从本市市政府广场北门回家途中,到明珠路两家足疗店寻觅卖淫女均被服务员拒绝,又准备到国汇KTV寻找卖淫女,至次日凌晨1时许,其到龙山路阳光时代广场附近时,发现刚下夜班的被害人卢某某独自一人迎面走来。黄某某意欲实施奸淫,便埋伏在灌木丛中,当卢某某走过黄某某埋伏地点进入林荫内时,黄某某窜出灌木丛,从后面将卢某某抱摔在路边灌木丛中,黄某某半蹲着伏在卢某某身上,一只手按着其肩部,另一只手按着其大腿不让反抗,因卢某某双脚不停蹬踹,嘴里大喊救命,极力反抗,黄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强奸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如新
检察官助理:许龙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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