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道**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强奸、抢劫嫌疑,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商场附近,见被害人施某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遂手持一个破裂的酒瓶上前用手箍住施某某的脖子,将施某某挟持至固戍新源工业区**路**。当施某某挣扎想逃脱时,黄某某对施某某进行殴打,将施某某推倒在地上,并拿破裂的酒瓶对施某某实施威胁,要求施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黄某某将施某某的裤子脱下,强行与施某某发生性关系两次。事后,黄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头部、颈部、手部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在案发现场地面玻璃瓶提取的血迹的STR分型与黄某某血样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提取的破碎酒瓶一个;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振洪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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