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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奸案)_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幢**房(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阳江市江城区广场时,发现被害人江某某一人在广场玩手机,于是产生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被害人江某某走路回家,黄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跟在后面,江某某发现被人跟踪于是躲进村巷子的竹林。江某某发现黄某某驾驶电动车离开就走出竹林往公园正门口走去,当走到公园门口时,被黄某某驾车拦住。黄某某上前双手抱起江某某,将江某某按倒在地上,脱下自己的裤子意图强奸江某某。江某某的不断反抗和大声呼救,周边居民听见则赶到现场将黄某某控制,随后城东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带回调查。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黄某某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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