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电焊工,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黄某甲及值班律师费凌云、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晚至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在无锡市惠山区**路**号无锡**商务酒店**房间内,利用酒店服务员胡某某到其房间送矿泉水的时机,违背被害人胡某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脱去被害人衣物,并用阴茎蹭被害人阴部、舔舐胸部、抠摸下体等,意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阴茎无法勃起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照片、门诊病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媛媛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3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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