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诉刑诉〔2019〕10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公寓**房间。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由福清市石竹街道成龙大酒店附近巷子往福清市宏路街道环岛方向行走,途中遇到被害人陈某乙在该巷子内行走,被告人黄某某遂尾随被害人陈某乙至福清市石竹街道**村**号后门处。而后,被告人黄某某乘四下无人之机,从身后强行搂抱被害人陈某乙,并用手捂住陈某乙的嘴巴,将陈某乙拖至上述房屋后门楼梯处,强行扯下陈某乙裙子内的安全裤及内裤,欲强行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性关系,遭到陈某乙的反抗及呼救。其间,被告人黄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乙手上的手机打落在地以阻止其报警。后房东钟某某听到被害人陈某乙呼救下楼查看情况,被告人黄某某听到有人下楼的声音,便立即逃离现场。
2019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清市**街道**村**公寓**房间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19年9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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