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珠坑乡**村**屋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邱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有情感纠纷。2019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邱某家门口等待被害人邱某,待被害人邱某上车后,强行上车将被害人邱某推至副驾驶位,自行开车带邱某离开。路上,被告人黄某某言语威胁并拿出剪刀,迫使被害人邱某脱去上衣,又将车停放在路边,强行脱掉被害人邱某的全部衣物。开车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罗坑村的一座山上后,被告人黄某某逼被害人邱某裸体在山上下跪。随后,被告人黄某某也自己脱去衣服,在车辆副驾驶位上欲与被害人邱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邱某不愿意,被告人黄某某抓住被害人双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邱某轻微伤。
当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但其归案后不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指认现场照片、检验申请报告单、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法医活体学检验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继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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