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长沙县**村**组**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2年起为长沙县**厂送煤炭,以煤炭价格和运费包干结算,价格约为70-90元每吨。2018年下半年,长沙县**厂老板即被害人唐某某自己联系了煤炭货源,与被告人黄某某协商只需要黄某某提供运输服务,运费价格参考市场价定为48元每吨,但黄某某认为价格过低,要求将运价提高到55元每吨,两人协商未果。被告人黄某某因不满长沙县**厂关于煤炭的运费价格,于2018年7月20日拦下斗塘砖厂车牌湘******的运输车辆,称该车辆涉嫌超载要进行举报。后唐某某赶至现场称运费价格可以再商量,黄某某才将车放行。当晚,唐某某和妻子娄某某、砖厂厂长李某某一起到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协商运费事宜,最终被迫接受黄某某提出的53元/吨的运费价格,每吨高于市场价格的5元,由黄某某得3元,李性其得2元。自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共计92190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唐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获得了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款凭条、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娄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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