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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强迫交易等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2********,壮族,小学文化,住田东县**镇**村**屯**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行贿被田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强迫交易罪,10月8日经本院批准,10月9日由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田东县公安局、田东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田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田东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利用刘某某组建用于运输方解石的车队经常被执法部门查处之机,以加入其成立的田东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不会被执法机关查处为由,迫使刘某某同意其车队加入*甲公司,刘某某则向*甲公司支付运费,其中2013年至2014年交易数额为174736.16元。

2、2016年10月中旬,黄某某以刘某某欠其运费为由,让被告人黎某某、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刘某某位于田东县林逢镇关国村龙坤矿场内,将刘某某已出租给梁某某使用的一台沃尔沃牌210B型挖掘机及一个炮锤强行扣走。黄某某使用挖掘机直至2018年12月才归还给刘某某。

3、2018年田东县林逢镇党委书记葛某某与镇长罗某乙认为黄某某有能力承建林逢镇五万亩芒果示范基地产业道路项目,经商量后由罗某乙找到黄某某,告知其林逢镇政府有该项工程,黄某某遂于找到有施工资质的广西百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参与林逢镇工程的招投标,*乙公司顺利中标后实际由黄某某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而*乙公司在收取约定的管理费后将工程款转账给黄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月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罗某乙。罗某乙将5万元以春节慰问金方式发给林逢镇政府的干部**,剩余的15万元由其保管。后罗某乙将凑足的20万元退回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且在经济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伟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平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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