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5********,侗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玉屏侗族自治县**局民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县**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任玉屏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内的户籍管理、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外国人管理和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网吧、旅馆、特行等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依法预防、治理辖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袁某某与刘某某在***经济开发区经营***足浴店,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黄某某接受袁某某的邀请,多次到***足浴店接受袁某某安排的正规按摩服务、性服务以及收受袁某某所送的和天下香烟***条、飞天茅台酒***瓶。黄某某接受上述服务及财物后,徇私枉法,明知***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罪,未将犯罪线索移送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及向玉屏县公安局汇报,导致***足浴店至2019年3月才被查处。
2020年5月21日9时30分许,黄某某接玉屏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解除扣押通知书、解除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公务员的登记表、关于吴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藏某某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玉屏县公安局玉公党专纪[2020]*号会议纪要、铜仁地区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内部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铜公通[2009]***号)、铜仁地区公安局会议纪要(专题纪[2010]*号)、玉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县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府办发[2015]***号)、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表、大龙派出所场所安全检查登记表、玉屏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报、大龙派出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大龙派出所严打黄赌毒盗抢骗违法犯罪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到案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函;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张某甲、毕某某、姚某甲、姚某乙、蔡某甲、姚某丙、蔡某乙、杨某甲、宋某某、龙某甲、龙某乙、蔡某丙、杜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姚某丁、舒某某、姚某戊、管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杨某丙、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动交代材料、情况说明;4.鉴定意见:黔公司鉴(电子)字[2019]***6号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退还赃款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检察官助理 黄琴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玉屏县**街道**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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