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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6831974********,汉族,在职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大队**警长,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8月2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左右,时任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西南派出所**社区民警中队(以下简称**中队)中队长邓某某(另案处理)告知时任**中队副股长、法制员的被告人黄某某,其朋友何某某希望通过**中队以刑事立案等方式帮助其逼迫被害人吴某某、叶某某偿还人民币600万元借款(该借款由何某某与张某某合股并以张某某名义放贷,借款人为叶某某,担保人为吴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借贷双方仅为民事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与邓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害人吴某某刑事立案,并于2014年10月20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以此逼迫其偿还欠款。被害人吴某某在刑事拘留期间,通过其儿子吴某某支付100万元至张某某账户,并签订分期支付尾款的还款协议书。被害人吴某某被无辜羁押16天后于2014年11月4日被释放,所涉诈骗案也被撤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事后接受何某某的宴请,并收受港币3000元的红包。

2020年6月5日,佛山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禁闭措施;在禁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拘传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接受他人请托后,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违反法律规定,以刑事立案、拘留的方式插手民事纠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2020年8月31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 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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