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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徇私枉法罪)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8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5********,汉族,大学本科,仙游县公安局鲤城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街道**社区**家园*****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8月14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仙游县**街道**村村民郭某甲、叶某甲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6年3月间,时任该村治保主任的陈某甲(绰号“黑鬼泉”,已判刑)答应帮助郭某甲向叶某甲索债。2016年3月27日1时许,陈某甲安排徐某某(绰号“**、**”,已判刑)与郭某甲到叶某甲家中索债,郭某甲在门口辱骂叶某甲家人后,被叶某甲殴打致伤(2016年4月7日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陈某甲获悉后,立即于当天凌晨纠集李某甲、林某甲(均已判刑)和肖某某、林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乙等十余人赶到现场,一伙人共同持木条等物追打叶某甲致其受伤(2018年11月5日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并殴打劝架的邻居叶某乙,陈某甲在现场指使众人二次砸毁叶某甲家中的门、窗、花盆、车辆等财物后离开,经价格鉴定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8492元。

案发后,仙游县**派出所民警即被告人黄某某主办该案,民警杨某某协办。郭某乙为了陈某甲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送给被告人黄某某一箱茅台飞天白酒,请求被告人黄某某对该案予以关照,希望该案能够私了,不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黄某某经查看现场监控及证人戴某某证言等证据后,在明知陈某甲等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不仅未对案件情况继续调查核实并追究陈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且在双方调解后,还对叶某甲、陈某甲等人制作了与现场监控明显不符的笔录,致陈某甲等人自始至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间陈某甲又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后因叶某甲等人举报,陈某甲等人的上述犯罪行为于2018年4月1 6日被立案侦查,2019年6月2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杨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徇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为陈某甲等黑恶势力在逃避刑事追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丽君

代理检察员:陈颖蕾

2019年11月19日 

附:

(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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