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4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务农,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有疾病,同年4月24日枣强县看守所暂未收押);同年7月12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下午,因在潘庄村村西自家耕地北头土路北的渠边种植的杨树苗被啃食,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敌敌畏、久效磷有剧毒,且食用后有致人或者牲畜死亡危险的情况下,将伴有敌敌畏和久效磷的一定数量的玉米粒撒到树苗附近。4月22 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潘某某将羊群赶到村西放牧,部分羊吃下了黄某某撒在地面的伴有毒药的玉米粒,潘某某发现后立即将羊群赶回,后导致三只羊死亡。潘某某去质问黄某某要求赔偿,黄某某对投放伴有毒玉米粒的事实予以承认。经故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毒死的三只羊总价值人民币2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投放有毒危险物质,足以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广凯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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