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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尾随林某某至本市白云区人和镇高增村方华路六七社路口,采取以手机假冒刀具威胁的方法,对林某某实施抢劫,因林某某身上没有财物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涉案口罩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励健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口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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