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9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翔安大道11805号F069公共厕所管理室内,因向被害人叶某某讨要现金未果,遂持刀威胁被害人叶某某,欲对被害人叶某某身上的钱财及随身携带的一部小米手机和一个黄金手镯实施抢劫,被害人叶某某欲跑出门呼救时,被告人黄某某将其拖拽回管理室并推到在地。后因被告人黄某某疑见有路人经过,遂用手击打被害人叶某某背部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左上臂中段内侧及右上臂下段内侧均有挫伤,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经翔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叶某某被抢的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41元,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4941元。

同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后溪新村菜市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手机、手镯及照片;

2.金银珠宝首饰单、门诊病历等书证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手续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灵敏

检察员:蔡珂炯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