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集县广东省肇庆市,住怀集县**镇**村**村,2003年12月29日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7日年因强奸罪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怀集县**镇农商银行附近路段,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抢劫,抢走了陈某某手上的浅黄色购物袋,并致被害人陈某某颈部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怀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2019年11月14日10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怀集县**镇**村**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书证;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锡铭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6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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