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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号之*,住广州市荔湾区*********犯抢劫2009年9月3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巷**号***房嫖娼时,因价钱纷争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汤某某实施抢劫。黄某某扼住被害人的颈部,先强迫被害人微信扫码支付1200元到自己的微信钱包,后威逼被害人将支付宝捆绑的银行卡里的钱充值1100元到被害人支付宝的余额宝里,再逼迫被害人说出微信支付密码和支付宝支付密码,抢过被害人oppo手机,令被害人交出大门门禁卡,然后用电风扇电线缠绕房间门把,逃离现场。在返回住处的路上,被告人黄某某用抢得的被害人oppo手机以微信充值方式将被害人微信捆绑的银行卡的钱分四次共710元充值到被害人的微信钱包里,然后又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微信收取了这710元。同时用被害人支付宝在网上购买了525元中国移动游戏充值卡,后因害怕,随即取消下单,并将被害人支付宝余额宝里面的1100元以提现的方式原路返还到被害人支付宝捆绑的银行卡账户。上述抢劫行为,被告人黄某某共抢得人民币1910元和玫瑰金色oppo手机一台。

2020年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手机微信和支付宝转账截图、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台、赃物oppo手机一台、蓝色门禁卡和锁匙、人民币面额100元两张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前科判决材料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办案视频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宇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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