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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23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平乐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平乐县平乐镇城子岭村被害人林某某菜地盗窃节瓜等蔬菜,其在逃离现场至平乐镇嘉乐电影院对面房子的小巷子时被林某某抓住,其与林某某争吵后两人扭打倒地。黄某某随后捡起路边一块鹅卵石对林某某头部连续击打致伤,之后在林某某放手后逃离。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3、证人吴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项: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文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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