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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9〕4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5********,壮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手套及开锁工具来到被害人古某某租住的贺州市**区***路**号***宿舍*楼,使用开锁工具撬门进入古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期间刚好遇见古某某、胡某某夫妇回家,黄某某为顺利逃跑,回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打开门,举起菜刀朝古某某夫妇挥舞,致胡某某左手中指被砍伤,黄某某趁机逃跑并将菜刀丢至楼下。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日将黄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黄某某处扣押其作案所使用的手套一副及开锁工具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在户外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3年8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阳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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