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8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6时许,同案人潘某某(已判)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徐闻县龙塘镇龙兴大道某牙科诊所处,被告人黄某某趁机抢走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金项链一条,但立即遭到陈某某追赶,然后陈某某拉住黄某某的衣服,将黄某某扯下摩托车,潘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为了能让被告人黄某某挣脱陈某某的手,两人用口咬陈某某手,并用手推陈某某,致陈某某受伤。在挣脱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将所抢的金项链给回给陈某某,然后趁机逃走,而潘某某被围观的群众抓获,然后被群众扭送到案。经价格认定,被抢金项链值款人民币5250.18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项链、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等;3.证人叶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7.贵金属物品纯度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伙他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抢劫,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就
检察官助理:谭冰君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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