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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2********,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捕前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监视居住年8月8日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因手头拮据,于2020年7月11日19时许,在衡水市桃城区保利大剧院南侧、滏阳河北侧的健步路上共同盗窃被害人周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害人周某甲及时发现并追上欲将电动自行车要回。被告人黄某某为将盗窃所得电动自行车抢走,当场对被害人周某甲辱骂、威胁,并用拳头、U型锁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以压制其反抗,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此方式未果后,其报警谎称自己被他人殴打,掩盖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物品清单(蓝黑色相间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色电动车钥匙及遥控器);

2、户籍证明信、发破案经过、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甲被撕坏的衣服照片、被害人周某甲受伤情况照片、爱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及销售票据复印件、被告人黄某某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衡水市接处警综合单、行政案件材料等;

3、证人周某乙证言;

4、被害人周某甲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6、桃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

8、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处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代理检察员:王雪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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