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51X,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抢劫罪,经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官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营口市站前区**中学门前东侧3路公交车站点,用小臂从身后将独自等候公交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颈部扼住,并以言语相威胁,遭到王某某反抗后,黄某某将其摔倒并将其手提包抢走。王某某起身追赶并大声呼救,黄某某逃至中信银行附近时,被听见被害人呼喊的中信银行保安李某某将手提包夺回。王某某报警后,民警将黄某某当场抓获。王某某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685元,银行卡2张,绿色手包以及红色钱包各一个。经辽宁正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被抢挎包、手包、钱包价值共计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礼令
代理检察员:王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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