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同年8月18日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在云县**镇和云居广场**酒店一楼“**烧烤”店外,向买烧烤的顾客被害人罗某某要钱,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黄某甲遂殴打被害人,并强行从被害人裤兜内抢走人民币25元,随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民警在**酒店门口抓获,并从黄某甲身上起获涉案款人民币20元。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6、检查、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暴力强行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祥
检察官助理:杨雨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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