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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90********,初中文化,贵州省**市**县人,住浙江省**市**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26 日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 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已死亡)两人商量对车辆实施抢劫并踩点,同月17日21时许,在昭阳区火车站公交车站台搭乘刘某某的摩的,欲对司机刘某某实施抢劫,到龙汛大桥时,李某某持刀架在刘某某颈部索要财物,刘某某不从,黄某某用水果刀捅了刘某某的屁股一刀,刘某某反抗,李某某和刘某某扭打起来,揪打过程中,刘某某用随身的跳刀将李某某刺伤,黄某某受惊逃跑,后刘某某离开现场。于次日7时许,马某某在龙汛村大桥往东一百五十米排水沟内发现了李某某的尸体。经昭公科鉴字【2010】66号鉴定,李某某系被单刃匕首类锐器刺击左大腿至左动脉破裂失血死亡。经昭公科鉴字【2010】178号鉴定,刘某某左颈部见横形3.5×0.2cm的皮肤划伤愈合疤痕。右肘关节前侧见纵形4.0×0 .1cm的皮肤划伤愈合疤痕。左髋关节外侧见3.5×0.2 cm 的损伤愈合疤痕刘某某的两处损伤构成轻微伤。左臀部见2.5×0.2 cm 的损伤愈合疤痕,在疤痕周围11×11cm范围内皮肤青紫、皮下淤血,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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