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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1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庄某某(已起诉)、郑某某、林某某(二人均被判刑)经密谋抢劫后,由庄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郑某某来到本市南屏文化广场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某途径该处,被告人黄某某与郑某某各持一把西瓜刀,林某某持铁棍下车追赶,在南屏农业银行旁边追上被害人王某某,并持西瓜刀、铁棍殴打被害人(经鉴定未达轻伤),抢走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1元及三星手机一部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滢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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