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3月30日晚,韦某某提议并纠集了农某某、石某甲(三人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甲密谋抢劫摩托车司机黄某乙,分工由被告人黄某甲以搭乘摩托车为名将黄某乙引到桂平市石龙镇猫公桥,农某某、石某甲在猫公桥等候伺机抢劫,韦某某负责接应。之后,韦某某用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甲到桂平石龙镇找到黄某乙并搭乘了黄某乙的摩托车。当晚0时30许,被告人黄某甲搭乘黄某乙的摩托车到达猫公桥时即叫停车, 并与农某某、石某甲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上前朝黄某乙身上砍去,威胁黄某乙交出财物。黄某乙被迫将钱包丢在地上,趁三人捡拾地上钱物之机弃车逃跑躲到桥下。被告人黄某甲与农某某、石某甲将黄某乙留在现场的现金人民币100元、诺基亚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2975元的珠江牌125C男装摩托车1辆劫走。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属轻伤。得手后,石某甲将摩托车销赃给熊某某(另案处理)得人民币370元,将手机在贵港市百货大楼地摊销赃得人民币150元。四人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案发后,民警从熊某某处将该车扣押并发还黄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当场盘问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案卷移交证明、韦某某、农付永、石某甲抢劫案案卷2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发放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韦某某、石某甲、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另案人韦某某、石某甲、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说明、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5册。

3、证据目录3份。

4、证人名单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