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l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持一把镰刀窜到位于徐闻县**镇**路(即207国道)24号苏某某家宅处。随后通过该家宅楼房外的排水管道攀爬到楼房二楼阳台处,用镰刀打破阳台处的落地玻璃门进入到苏某某家宅内,后冲进苏某某所在的房间内持刀威胁苏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二维码转账的方式抢走苏某某520l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指认图片、微信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前三次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指纹鉴定;7.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子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