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9011994********,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一把管制刀具,在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地铁站A出口马路边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叶某某放在挎包内的80元现金抢走,后被告人黄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持刀威胁的方法,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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