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及占某某、黄某甲、黄世聪(均已判刑)在本区三环线**加油站,向驾车途径此处载客的卢某甲、卢某乙索要保护费,遭到两人拒绝,遂对卢某甲进行殴打。卢某乙见状上前劝阻,被告人黄某某持砖块殴打卢某甲,并以“衣服被撕破”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元,卢某乙被迫将人民币1000元交给被告人黄某某。随后,占某某持匕首,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及黄某甲、黄世聪将卢某甲挟持到路边绿化带,占某某以赔偿“动手费”为由,让其交出人民币2000元。卢某乙为保护卢某甲,被迫将人民币2000元交给占某某后,两人才被放走。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卢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右手第一掌骨处仍有肿胀,疼痛,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同案人员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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