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男,汉族,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9********,初中文化程度,系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现住互助县**镇***村**号,粮农职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东市乐都区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O9月0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罪犯祁某某、余某某、李某兰、李某昝、安某某、师某某、保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全(以上十人均已判刑),在互助县**镇**村“***农家院”内对在该农家院打麻将的莫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4300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生莲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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