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3时许,郭某佳(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戴某某(另案处理)经过湛江市霞山区**路**市场门口附近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车(该电动车系被害人翁某某所有)搭载其朋友卓某某、李某某也经过该处,于是郭某某驾驶摩托车超过并拦停刘某某等人,同时戴某某、黄某某下车并手中挥舞着刀具叫刘某某等人下车,刘某某等人见状心生恐惧遂下车,接着黄某某驾驶刘某某等人的电动车离开现场,同时郭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戴某锦离开现场。
同月9日,被害人翁某某通过其朋友何某甲微信联系上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归还其电动车。郭某某等人则要求翁某某付钱才可将电动车归还。翁某某迫于无奈、唯有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人民币600元后,后于当天晚上取回电动车。
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翁某某被抢小猴子款M8型电动车价格人民币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另案处理人戴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卓某某、李某某、何某乙、何某甲的证言;
5.照片辨认笔录;
6.检查笔录;
7.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8.鉴定意见;
9.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10.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11.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建议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其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挺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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