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3********,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3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路中国移动茂名分公司**营业厅门口,乘事主梁某某下车移障碍物时,跳进梁某某的粤K5F****小汽车,然后驾驶加速逃跑。梁某某发现后伸手拉住黄某某,被黄某某向前拖行,因黄某某驾驶小汽车撞到前面小汽车后被逼停。梁某某及在场群众当场人将黄某某抓获。经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小汽车的价值人民币38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以抢夺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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