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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2010年犯盗窃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6年4月犯抢夺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蔡某某(绰号“猫子”,另案处理)在**镇**村高某某家吸食毒品后,被告人黄某某坐上蔡某某驾驶的二轮红色本田男装摩托车一起寻找作案对象。当天15时24分许,二人驾驶摩托车途经雷州市附城镇碧桂园小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右肩挎着一只小提包正骑一辆两轮电动摩托车往雷城方向行驶,即尾随被害人梁某某至雷州市附城镇海霞路、英山村、雷州碧桂园小区交界偏僻的田坑路段处,被告人黄某某当即抢走梁某某挎在右肩上的小提包。被害人梁某某随则从电动摩托车上摔倒,擦伤了手脚、膝盖、肘部等处。

被告人黄某某与蔡某某抢夺小提包后沿雷州市城区方向逃回客路镇高宅村,途经客路镇陈家桥路段时将所抢的小提包打开,取走100多元现金及一部蓝色红米Note4X手机后,将小提包及里面的一张广东农信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二张社保卡等物品丢进路边树林里。

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害人梁某某被抢的迈克科尔牌(Michael Kors)皮质女式斜挎包被抢时市场价格为1359元,蓝色红米Note4X智能手机被抢时的市场价格为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一部蓝色红米Note4X智能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高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抢夺孕妇财物,数额较大,并致孕妇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骋腾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涉案的一部蓝色红米Note4X智能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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