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社区。2009年9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2020年09月3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在58同城上发布一条前往自贡的拼车信息,被告人黄某某看到后就和孙某某联系,后约定在成都市金牛区高家庄公交站集合。10时30分许,黄某某坐上了孙某某的川AK****福特汽车副驾驶位置,孙某某驾车沿成自泸高速往自贡方向行驶。行车途中,黄某某发现后排座位上的有一个褐色皮质挎包想借机拿走。当车行驶到成自泸高速路威远段威远西出口时,黄某某告知孙某某自己就在这个高速路口下,孙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黄某某下车后就敲后排车窗玻璃,借口自己东西掉在了后排,打开后排车门拿上挎包后立即往匝道方向逃离,孙某某发现挎包被抢后迅速驾车追赶,黄某某见孙某某驾车追来,就跳到高速路护栏外,并从一缺口处逃到高速路外的乡村公路上,后搭乘一摩托车到达威远县镇西镇,再转乘杨某某的面包车到自贡火车站。在面包车上黄某某将挎包内2200余元现金拿走,挎包及包内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警官证留在面包车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将车上的挎包及银行卡等物交到了威远县公安局镇西派出所。
经鉴定,被抢夺的CUMAR牌棕色皮质男式单肩挎包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 移送卷宗2册,光盘3张。
3. 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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