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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拐卖儿童案)(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七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申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张某某与一已婚男子生下一婚外女婴。同年11月初,其至被告人黄某某开办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养生会所调养身体。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张某某提出有一对在美国生活的中国夫妇有意领养其小孩,并将该夫妇的具体情况告知张某某,张某某觉得对方条件不错,有意将小孩送给该夫妇收养。为试探自身送养决心,同年11月7日,张某某将孩子委托被告人黄某某代为照看后暂时离开会所。

同年11月23日,多年未能生育的奚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得知被告人黄某某处有一小孩可以领养,便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并表达收养意愿。被告人黄某某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答应奚某某请求,并谎称经“大师”算命,要花20万元钱给小孩做佛事“消业力”,在奚某某表示要价过高后,又谎称已有好心人捐款,目前仅差7万多元,奚某某表示接受。当晚,被告人黄某某当面向奚某某夫妇索要人民币76666元,奚某某夫妇当场交付7万元现金,并将6666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黄某某,后将小孩抱走。被告人黄某某收取钱款后,供个人使用。

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钱款退还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赠养承诺书、新生儿接种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奚某某、蓝某某、任某某、赵某某、蓝某甲、王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5、刑事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数据光盘、优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检察官助理 **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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