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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15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县**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院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吸毒,于2010年11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1)温鹿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某甲借款5804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于2012年4月20日送达黄某甲。该判决于2012年5月8日生效,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将其名下鹿城区**公寓地下车库**号、**号均以32万元的价格分别出售给冯某某、龚某某,且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陈某甲的债务,而用于其他用途,造成法院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判决确定的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证据材料目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书、申请执行书、立案审批表、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谈话笔录、居民身份证、买卖协议、收条、外滩公寓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调取证据清单、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郭某某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0年1120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三十三页、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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