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株洲路与金银路交叉口阳光瑞园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3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02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归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违约金22000元及利息,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发后,黄**还清法院判决的欠款,而且申请执行人对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黄**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37081111,17703700880)
2、侦查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