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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闽021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中介费、评估费及损失共计人民币310144元。被告人黄某甲不服该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于2018年5月17日生效后,被告人黄某甲未主动履行。在法院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3月24日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的讼争房产出售给王某某。后于2017年4月13日向吴某某购买龙岩市新罗区**路**房产,于2017年7月10日向陈某某购买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房产。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审理期间,判决生效前,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12月27日将其名下龙岩市新罗区**路**号**房产转移登记至其妹妹黄某乙名下,于2017年10月25日将**房产出售给林某某,于2017年11月17日将**房产出售给岳某某。2018年7月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依法向被告人黄某甲发出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211执1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告人黄某甲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7607元的等值财产。被告人黄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被上网追逃期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甲无法说明转移登记房产及出售房产所得资金的合理用途,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郭某某、邱某某、岳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清山

检察官助理:陈丽娟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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