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人,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5月4日注册成立东莞市某甲电子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就承德**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东莞市某甲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冀0827民初3908号-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某甲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存款40万元,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冀0827民初3908号-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某甲公司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并依法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了上述两份民事裁定书。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6)冀0827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甲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人民币355600元及差旅费损失10000元。案件生效后,某甲公司未偿还**公司相关货款。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2月份用其妻子邓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东莞市某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并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某甲公司的生产设备擅自转移到某乙公司使用并未将此事告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冻结到期第一天)从冻结账户中陆续转移90600元到其个人账户,擅自将该90600元挪作他用,未履行归还**公司欠款的法律义务,也未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告知此事。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为躲避履行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义务又将某乙公司的法人从其妻子邓某某变更为袁某某,但袁某某并不知晓此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归还案件执行标的款及执行费用共计380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冻结裁定等书证;2、证人张某、黎某某、袁某某、王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隐藏、转移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设备,擅自支取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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