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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号,务工。因交通肇事逃逸,2014年12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担保黄某甲在临海**银行借款750000元,后黄某甲未能支付借款,临海**银行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0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负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该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7日将个人名下的浙J****过户至王某某名下,致使案件不能执行。   

2020年8月19日11时许,民警秦文明、高飞鹏在山西省太原市**区**工地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向浙江临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渚支行支付了黄某某担保的750000元贷款,并获得浙江临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渚支行出具的免除担保责任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资料、移送案件材料;

2.证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甫兴

检察官助理:周拓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系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769****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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