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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5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浙0326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同年8月20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8月27日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但被告人某某逾期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告人黄某某从其农行账户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2月15日频繁支取单笔1万元以上的有78笔,金额共计118万余元;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收取林某某支付的厂房租金13万余元,以上均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黄某某拥有清偿判决确定债务的部分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与程某某达成还款协议,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关于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执行案件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证明、厂房租赁合同、农行账户支取金额明细表、拘留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接收证据清单、还款协议书、接受证据清单照片、账单详情、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谅解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履行部分执行款、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小洁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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