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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3月2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2020年9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闽清县人民法院经调解,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闽0124民初2056号、(2018)闽0124民初2057号民事调解书,黄某某应偿还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61700元及利息。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黄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闽清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黄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文书,并于2018年10月15日以(2018)闽0124执1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闽******的宝马牌车辆及车牌号为闽******的北京现代车辆。2019年2月18日,黄某某与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黄某某偿还林某某本金人民币231700元及利息,于2019年3月30日之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自2019年4月起每月还款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元,直到偿还完毕。黄某某履行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后未按约定数额还款且有拖欠,林某某遂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3月4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向黄某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2020年3月9日前将名下车牌号为闽******的宝马牌车辆及车牌号为闽******的北京现代牌车辆交由闽清县人民法院处置,但黄某某拒不执行。2020年9月17日,黄某某的亲属代其与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某应支付林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90000元,并于当日支付林某某人民币80000元,之后每月还款人民币5000元,直到偿还完毕,林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被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结案登记表、申请执行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书、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闽清县人民法院失信决定书、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闽清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闽清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闽清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闽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责令限期履行通知、送达回证、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法院送达照片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历史交易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和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清

检察官助理林瑶瑶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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