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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施某甲支付借款3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某未向施某甲偿还借款。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1日向被告人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25日冻结被告人黄某某银行存款,2019年3月5日查封被告人黄某某名下汽车一辆,2019年7月18日将被告人黄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共收入25次合计241863元,其中78403元被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未将上述财产申报至法院,且未做任何履行,致使启东市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2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向施某甲清偿借款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甲、高某某、施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启东市公安局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礼

检察官助理:徐堇桐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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