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不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6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已判刑)偿还张某某、吴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同年7月5日,张某某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8月2日,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告人黄某某在未通知法院及当事人的情况下,关闭联系方式,故意隐匿行踪,于2016年6月28日离开襄阳市。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发出公告,并于2016年10月20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019年4月28日,张某某、吴某某与高某某达成还款计划,并取得谅解。2019年9月19日10时,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还款计划、谅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同步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系高某某之妻,在与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过程中,作为共同债务人中的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焕川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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